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兽医协会章程

(第二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兽医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LJV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内兽医从业人员和兽医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自律和维权等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兽医,提高兽医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协助和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和改善兽医行业管理,促进全省兽医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7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行业需求,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兽医依法执业,维护兽医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行业信誉,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兽医从业行为,指导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工作,建立健全动物诊疗行业医疗规范及等级评价制度;

(三)调查研究省内兽医及相关行业现状,发展动态和趋势,掌握行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推动行业发展与建设的建议;

(四)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服务规范,指导企业规范化生产;

(五)促进兽医科技进步,推广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兽医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六)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研讨、论坛及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全省兽医科技进步;

(七)组织开展全省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技术水平,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八)组织研究兽医相关人员职业技能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价;

(九)表彰在协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工作人员及优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兽医刊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省兽医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十一)整合行业资源,开展面向养殖企业、场(户)的兽医技术服务和需求对接活动,培育、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实施;

(十二)参与研究制定兽医教育机构质量评估、认证标准,促进兽医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三)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兽医行业规范和兽医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兽医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十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优表彰工作;

(十五)承办行业指导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个人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并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在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察、兽药生产与经营、兽医科研与教学、宠物与动物诊疗等单位的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范围包括:从事动物防疫、检疫检验、动物养殖、宠物诊疗、动物诊疗、兽医用品、药械设备等兽医相关行业的事业、企业、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单位,相关社团组织,以及海关、武警、公安、质检、动物园等系统兽医工作者相对集中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推荐表);

(二)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遵守兽医职业道德守则;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自觉维护兽医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九)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增补本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负责人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

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提名推荐新一届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提名推荐增补本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增补和变更须经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义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黑龙江”、“龙江”、“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取;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来源、支出及财务账簿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殖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及差旅费,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益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